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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

时间:2014-8-27

  我国的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的订阅是指当事人按照根绝和承诺的程序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电子合同也有一个根绝和承诺的过程,其中的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阅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接受约束,电子合同中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子方式的,如批定特定的计算机系统的,这个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对于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示范法第11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根绝以及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这个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十条同时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送人和收件人之间而方,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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